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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影响中移动发展的桎梏
 
http://www.c114.net ( 2008/11/3 10:58 )

“松绑中移动”这样一个命题,在当前针对中移动的“不对称管制”呼声甚嚣尘上的时候,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

试想一个日赚3亿人民币,用户规模占国内移动用户规模70%的企业,还有什么是其企业发展的桎梏,还有什么理由需要松绑呢?

其实不然,作为一家高速成长的企业,其在成长过程中无疑受惠于国家政策的倾斜,也受制于国家政策的限制,更是电信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

2006年10月27日原信息产业部下发的《关于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加强经营管理自觉检查纠正违规经营行为的通知》(信部电函[2006]408号),史称408号文。该文件对中移动擅自开展固网业务提出了严厉的批评。408号文对中移动的批评力度、用词的严厉程度在信产部的行文历史中,都是罕见的!

虽然当年的信息产业部变成了今天的工业与信息化部,中国移动通过合并中国铁通也成了包含移动网和固网的“全业务运营商”;按说408号文的发文基础已经不存在了。

但不幸的是,408号文对中移动的影响延续至今:中移动虽然成为了“全业务运营商”,但却不能直接投资铁通的固网。换而言之,铁通并入移动的结果,只是中移动接手了铁通的债务,却无缘将铁通的固网优势与自身的移动网优势相结合,真正实现其全业务运营的优势,更无法实现FMC这个电信业的自然演进过程!

如果说“408号文”是中移动发展显性桎梏的话,那么目前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下简称网间结算办法)却是中移动发展数据业务的隐性障碍。

“网间结算办法”几经修改,目前最新的版本是“信部电[2007]557号文”所确定的结算办法。但无论怎样修改,其中有一条是没有改变的,那就是确立了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现已与中国联通合并)在国内互联网服务中的“主导运营商”地位!

根据网间结算办法的规定,中移动在与中电信和中网通进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时,应依据网间数据通信速率,向其支付网间结算费用。虽然相比起此前的信部电[2006]648号文规定的结算费用,新的网间结算办法费率大大降低;但“结算办法”确立的中电信在互联网服务领域的“主导运营商”地位,却丝毫没有削弱,反而进一步得到了加强!

在这种情况下,中移动的传统数据业务发展举步维艰,原因很简单:受限于中移动和中电信间的网间网带宽,中移动的用户在访问中电信网络上的资源时,很难获得良好的用户感知。财大气粗的中移动有扩容与中电信网间网带宽的冲动,而作为互联网业务“主导运营商”的中电信却有拒绝的权利,更有降低来自中移动访问Qos的技术手段。

如果说2G时代,中移动可以通过独辟蹊径,大力发展“无线音乐下载”等窄带数据业务来开发自有无线数据服务的话;那么3G时代持有TD手机的用户,如果不能快捷访问中电信网络上互联网资源的话,其对中移动开展的TD数据业务,无疑是致命的打击;毕竟现在主要的互联网内容资源都是位于中电信以及中联通的网络上。

可以这么说,“408号文”和不公平的“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是影响中移动迈向全业务运营商的最大障碍,是影响中移动发展的桎梏!

作者:张书乐   来源:鞭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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