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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通涉嫌垄断被诉 法院以电信服务合同立案
http://www.c114.net ( 2008/9/24 07:47 )
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任何形式的通知,对于北京网通被起诉一事我们不清楚,也就无所谓应对。”9月22日,北京网通新闻发言人李立涛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显得有些局促和烦躁。 “北京律师李方平起诉北京网通公司涉嫌垄断一案,已于9月18日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目前已经进入正常程序,但还没有确定开庭时间,这需要一个过程。”本报记者随即拨通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电话,其研究室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 据记者了解,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施行后全国首例被法院受理的涉及反垄断的民事诉讼。 网通被诉利用垄断地位 “去年我因宽带资费不合理也起诉过网通,但当时苦于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反垄断法》出台了,法律依据方面就有了支持,所以我再次针对网通固话对没有北京身份证的人实行差别对待提出了诉讼。”原告李方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李方平是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 几年前,李方平在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报装固定电话时,被告知:户籍所在地不在北京市的用户,应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于是,他就选择了“预付费业务”。 2007年5月,北京网通开始推广“亲情1+”业务。该业务有许多特别优惠的套餐和可选包,但是仅限于“后付费电话客户”。今年6月,北京网通又推出“亲情1+”升级产品,而李方平作为“预付费业务”用户,仍然无法享受相关优惠。 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一直借口“技术原因”或者故意拖延计费平台系统的软件改进,以维持对“预付费用户”的差别待遇,构成了《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今年8月1日,李方平将北京网通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北京网通利用其垄断地位在“亲情1+”服务条件上对其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违法;判令北京网通向其提供“亲情1+”业务的服务;并判令北京网通向其支付赔偿金1元。 “赔偿只是象征性的,目的只是希望北京网通能像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一样,改造计费平台,而不是根据户籍区分用户,因为这样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原告李方平的代理律师张立辉向本报记者表示。 “《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给了我们胜诉的信心。”张立辉表示,《反垄断法》第17条6款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这样的情形就应该构成垄断。 “当然,这个诉讼也会很艰难,从立案开始就有许多阻碍。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强悍的具有垄断地位的巨头。”张立辉说。 法院以电信服务合同立案 “目前,不管对法官还是律师而言,反垄断都是个全新的领域,大家只好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对号入座。诉讼涉及的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法院可能也比较慎重。”李方平告诉记者,对于本案的诉由,法院最终是以电信服务合同立案的。 对此,一位《反垄断法》立法专家小组成员对本报记者说,如果是以“电信服务合同”立案的,那就相当于还是绕开了《反垄断法》。 “其实,这个案子如果以《消费者权益法》的条款作为赔偿的理由,再把一些《反垄断法》的相关宗旨加入进来处理本案,消费者可能更容易得到保护。” 这位专家告诉记者,在国外,这种个人诉讼反垄断案件很少见,一般都是集团诉讼。因为《反垄断法》处理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及行政垄断等问题,有着不同于其他法律规制对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在国外,一个反垄断的官司平均要打7年,这需要大量的金钱、精力和时间来支持。 作为原告,李方平能否胜诉,仍是个悬念。 “除了尚无先例参照外,《反垄断法》立法中的缺憾是主要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分析说,一直以来,我国电力、电信、铁路、航空、银行等领域垄断程度较高。然而,从《反垄断法》的条文看,未对这些行政性垄断本身有实质性的触及,而是更多地对经营行为层面进行了反垄断约束。 北京网通之所以能够在市场上“说一不二”,关键在于其在当地市场上的“老大”地位。自从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签订了《竞合协议》之后,两者“南北分治”的格局昭然,消费者选择服务供应商的权利被强行剥夺了。 相关新闻
作者:毛晶慧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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